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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3016号原告温州市友益电子有限公司诉黄秘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18 10:14:30 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24)0113民初3016号原告温州市友益电子有限公司诉黄秘一案

 (2024)0113民初3016

黄秘 :

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市友益电子有限公司诉你(黄秘,女,19941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土门镇红跃村4153号)与被告广东顺德靖海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一、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人民币85280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852802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0000元;三、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担保费人民币1200元;四、判令被告二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64日上午930在本院四楼第十二审判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桥兴大道733号)对本案适用独任制普通诉讼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四 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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