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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8344号原告许文煜诉广州市小马广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小马快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辉芳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18 10:15:27 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24)0113民初8344号原告许文煜诉广州市小马广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小马快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辉芳一案

 (2024)0113民初8344

广州市小马广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小马快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辉芳 :

本院受理的原告许文煜诉你(广州市小马广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汉溪大道东路477310-313室,法定代表人许宗祥;上海小马快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青浦区华纺路6933C382室,法定代表人陈笑君;李辉芳,女。1969年、10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港湾大道18号之三友联船厂宿舍)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1.判决被告一退还原告课时费用7500元,赔偿违约损失2500元,合计10000元;2.判决被告二、被告三九本诉状的诉讼请求1承担连带责任;3.判决三被告连带承担本案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611日上午1030在本院四楼第十二审判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桥兴大道733号)对本案适用独任制普通诉讼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四 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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