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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3916号原告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洛溪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洛城幼儿园、谭家彦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18 10:17:13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3916号原告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洛溪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洛城幼儿园、谭家彦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3916

谭家敏: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洛溪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洛城幼儿园、谭家彦、第三人谭家敏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原告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洛溪村民委员会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2101日起至20221130日期间的使用费400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以实际欠款为本金,从2022/12/1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3/8/1010063.01元);2、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421日起至20221130日期间的使用费差额10,773,266元及利息损失(利息以10,773,266元为本金,从本案起诉之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上12项诉讼请求本息暂合计为11,183,329.01元)。被告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洛城幼儿园、谭家彦提起反诉请求本院判令:1、判令确认反诉人与被反诉人于2016128日签订的《协议书》和20191230日签订的《协议书》补充合同无效;2、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赔偿因租赁关系无效导致的场地装修、添附、设施和设备费等损失暂计100万元(具体以评估结果为准);3、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返还202011日至2022930日期间多支付的场地使用费暂计462万元(暂按每月需支付6万元场地使用费,相应每月应返还14万元使用费计算,具体以评估结果为准);4、本案的本诉、反诉受理费、评估鉴定费和保全费等均由被反诉人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65日上午915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本次公告和开庭的效力及于案件诉讼的全过程。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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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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