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3民初9174号原告广州高盛物业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泰笛(上海)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18 10:17:40 来源:
(2023)粤0113民初9174号原告广州高盛物业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泰笛(上海)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2023)粤0113民初9174号
泰笛(上海)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高盛物业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泰笛(上海)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1、被告泰笛(上海)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高盛物业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款项28586.51元及利息(以28586.51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驳回原告广州高盛物业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617元,由原告广州高盛物业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7元,被告泰笛(上海)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50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13民初917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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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