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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13民初5908号原告张沛能与被告朱石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佛山分公司、曾双桂、黄景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18 10:18:02 来源:

2023)粤0113民初5908号原告张沛能与被告朱石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佛山分公司、曾双桂、黄景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2023)粤0113民初5908

朱石酉: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沛能与被告朱石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佛山分公司、曾双桂、黄景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1、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张沛能180000元;2、被告朱石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张沛能赔偿损失503318.13元;

3、被告黄景维对判决第二项确定的赔偿义务在202410.09元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4、驳回原告张沛能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853元,由原告张沛能负担211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2803元,朱石酉负担7839元(黄景维对其中3136元承担补充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13民初590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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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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