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5855号原告陈丽虹与被告广州市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庄创中、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18 10:20:05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5855号原告陈丽虹与被告广州市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庄创中、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5855号
庄创中: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丽虹与被告广州市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庄创中、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陈丽虹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12月4日签署的0000378号《楼宇认购书》为合法、有效,房屋售价为120277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2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