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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1172号原告张爱娥诉被告莫晓、罗玲玲、梁婷、广东点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东身所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身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吴梦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18 10:41:22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1172号原告张爱娥诉被告莫晓、罗玲玲、梁婷、广东点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东身所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身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吴梦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

 

广东身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爱娥诉被告莫晓、罗玲玲、梁婷、广东点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东身所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身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吴梦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3民初1172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莫晓、罗玲玲、梁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第三人广东身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赔偿676620元损失;二、被告广东点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张爱娥的其他诉讼请求。受理费12840.2元,由原告张爱娥负担3674.2元,被告莫晓、罗玲玲、梁婷、广东点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共同负担916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张爱娥负担1097元,被告莫晓、罗玲玲、梁婷、广东点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903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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