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1126号原告郭智超、谢于臻与被告余慧、广州市艺和建材有限公司、贺小田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18 10:41:50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1126号原告郭智超、谢于臻与被告余慧、广州市艺和建材有限公司、贺小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余慧、广州市艺和建材有限公司、贺小田:
本院受理的原告郭智超、谢于臻与被告余慧、广州市艺和建材有限公司、贺小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3民初11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余慧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郭智超、谢于臻返还货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贺小田对被告余慧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郭智超、谢于臻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余慧、贺小田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