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515号原告刘军与被告滕家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18 10:42:42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515号原告刘军与被告滕家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滕家福: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军与被告滕家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3民初5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滕家福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军赔偿损失合计7520.48元;二、驳回原告刘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滕家福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