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3民初22273号原告杨小春与被告广州尚品房产代理有限公司、奥园集团(广州)有限公司、罗高频、广州市番禺区南村尊叁餐饮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3)粤0113民初22273号原告杨小春与被告广州尚品房产代理有限公司、奥园集团(广州)有限公司、罗高频、广州市番禺区南村尊叁餐饮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罗高频: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小春与被告广州尚品房产代理有限公司、奥园集团(广州)有限公司、罗高频、广州市番禺区南村尊叁餐饮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13民初222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杨小春与被告广州尚品房产代理有限公司、奥园集团(广州)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2日签订的《奥园国际中心 ?租赁协议》(合同编号:GJZX-FZ-8-061)、《奥园国际中心 ?租赁协议之补充协议》已于2023年3月31日解除;二、被告广州尚品房产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小春支付租金208117.79元及迟延违约金(分段计算:以152218.58元为基数,从2023年1月16日起算至2023年3月31日止,以208117.79元为基数,从2023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三、被告广州尚品房产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万博商务区BA0903118地块番禺奥园商务中心项目8栋53号商铺腾空并恢复至交楼标准后交还给原告杨小春,被告罗高频、广州市番禺区南村尊叁餐饮店配合腾退;四、被告广州尚品房产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小春支付商铺占有使用费(按照月租金18633.07元的标准,自2023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腾退交还之日止);五、被告广州尚品房产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小春支付解约违约金37266.14元;六、被告广州尚品房产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杨小春律师费损失16000元;七、被告奥园集团(广州)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四、五、六判项确定的债务向原告杨小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八、驳回原告杨小春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5582元,由被告广州尚品房产代理有限公司、奥园集团(广州)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