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10074号原告广州市独众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信江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2024)粤0113民初10074号原告广州市独众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信江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10074号
广州信江生态环境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独众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信江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3民初100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广州信江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独众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118.89元;二、被告广州信江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独众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利息497.24元;三、被告广州信江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独众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其他违约损失200元;四、驳回原告广州市独众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97元,由被告广州信江生态环境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的,本院立案执行;原告预交的费用可在判决生效后申请退费)。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