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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13民初3990号原告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经济发展总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国威国际商企合作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第三人番禺飞图梦幻影城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18 11:15:24 来源:

2023)粤0113民初3990号原告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经济发展总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国威国际商企合作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第三人番禺飞图梦幻影城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2023)粤0113民初3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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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经济发展总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国威国际商企合作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第三人番禺飞图梦幻影城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13民初39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东莞市国威国际商企合作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九十日内将位于广州市番禺区番禺大道北333号“广州市番禺影城加油站”地块腾空交还给原告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经济发展总公司;第三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应积极予以配合;二、被告东莞市国威国际商企合作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九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经济发展总公司支付上述地块的占有使用费(自202211日起,按照200000/月的标准,支付至实际交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经济发展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被告东莞市国威国际商企合作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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