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8592号原告罗丽珍诉被告李伟健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18 11:21:37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8592号原告罗丽珍诉被告李伟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8592号
李伟健:
本院受理的原告罗丽珍诉被告李伟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罗丽珍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220000元及利息 56732 元(计算方式: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实际交付借款本金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利息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8月24日为56732元)(具体以附件:《利息计算表》为准);2.被告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 8000 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7月19日14时30分在石楼法庭第一审判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黄山路123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