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8559号原告广州市虹阳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盟久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张平华承揽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18 11:21:58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8559号原告广州市虹阳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盟久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张平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8559号
佛山市盟久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张平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虹阳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盟久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张平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广州市虹阳纸业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佛山市盟久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78226.65元及利息(以78226.65元为本金,利息自2021年9月18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计算,暂计至2023年9月20日为8670.30元);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7月19日15时30分在石楼法庭第一审判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黄山路123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