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8511号原告广州市浮莲岗粤和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番禺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广州市番禺区拆船轧钢公司、广州诗尼曼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顺海造船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2024)粤0113民初8511号原告广州市浮莲岗粤和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番禺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广州市番禺区拆船轧钢公司、广州诗尼曼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顺海造船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8511号
广州市顺海造船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浮莲岗粤和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番禺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广州市番禺区拆船轧钢公司、广州诗尼曼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顺海造船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广州市浮莲岗粤和贸易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协助原告拆除在托管经营期间所投入的除房屋土建部分及其他土建设施以外的资产,具体包括:位于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莲花山浮莲岗浮莲路119号、124号地块上的约10000㎡钢结构厂房、约3010㎡及750㎡钢结构仓库两处、约200㎡简易板房、630KV变电设施【见业会核[2021]072号《广州市番禺区拆船轧钢公司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附表第4、5、6、7、8项】、位于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莲花山浮莲岗浮莲路118号地块上的约2880㎡钢结构厂房设施【见业会核[2021]083号《广州市番禺区拆船轧钢公司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附表10第244项】;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7月18日15时30分在石楼法庭第一审判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黄山路123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