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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436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市桥雀友体育用品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19 09:55:41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436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市桥雀友体育用品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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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市桥雀友体育用品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13民初43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市桥雀友体育用品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雀友”作为其企业字号。二、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市桥雀友体育用品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5000元。三、驳回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75元,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市桥雀友体育用品店负担225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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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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