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9926号原告义乌市浩浩电子商行诉被告杜冬梅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19 09:57:06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9926号原告义乌市浩浩电子商行诉被告杜冬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9926号
杜冬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义乌市浩浩电子商行诉被告杜冬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原告义乌市浩浩电子商行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8680元以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88680元为基数,从2022年12月18日起按照当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65%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8月17日为2157.88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