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8241号原告广东鸿仁自动控制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皖通腾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19 09:57:28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8241号原告广东鸿仁自动控制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皖通腾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8241号
陕西皖通腾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鸿仁自动控制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皖通腾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原告广东鸿仁自动控制科技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2073.44元及违约金(以52073.4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7%的标准,自2023年4月29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0月10日为3508.44元);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8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6日上午11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