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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4171号原告颜振潮诉被告广州藏铭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19 09:57:49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4171原告颜振潮诉被告广州藏铭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4171

广州藏铭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颜振潮诉被告广州藏铭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原告颜振潮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两份《合作协议书》;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从2023215日计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从2023311日计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65日下午2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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