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4167号原告谷帅诉被告陈平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19 09:58:10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4167号原告谷帅诉被告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4167号
陈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谷帅诉被告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原告谷帅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5432.78元(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自催告还款之日即2021年9月3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5月30日),以上共计85432.78元人民币; 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5日下午4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