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2264号原告黄志伟诉被告梁仲桥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19 10:07:58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2264号原告黄志伟诉被告梁仲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2264号
梁仲桥:
本院受理的原告黄志伟诉被告梁仲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黄志伟诉请本院判令:1、判决被告梁仲桥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40000元以及从2022年12月5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540000元,按照月利率1%计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7月25日,利息为人民币41458.06元。2、判决原告黄志伟对被告梁仲桥名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祈福新村康怡1街1C号1楼的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7259811】的抵押房产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判决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6000元。4、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6日上午9:30在本院南村法庭(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业大道1006号)第一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