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5862号原告胡燕珍、邓善鸿、邓善初、邓少云、邓少萍与被告邓少桃返还原物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19 10:08:19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5862号原告胡燕珍、邓善鸿、邓善初、邓少云、邓少萍与被告邓少桃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5862号
邓少桃:
本院受理的原告胡燕珍、邓善鸿、邓善初、邓少云、邓少萍与被告邓少桃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胡燕珍、邓善鸿、邓善初、邓少云、邓少萍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将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明经右里街房屋(产权证号2985864,土地证号:07-007912)归还原告;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2日下午3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