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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13民初14978号原告林群诉被告薛宝齐、张如新、张捷、广东亿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19 10:08:40 来源:

2023)粤0113民初14978号原告林群诉被告薛宝齐、张如新、张捷、广东亿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2023)粤0113民初14978

被告薛宝齐、张如新、张捷、广东亿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林群诉被告薛宝齐、张如新、张捷、广东亿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案判决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判决如下:一、确认林群与广州商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115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255日终止;二、林群收取广州商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房屋租赁保证金18000元无需返还;三、薛宝齐、张如新、张捷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林群支付232740元;四、薛宝齐、张如新、张捷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林群支付滞纳金[①截至2023317日的滞纳金为35279.89元;②自20233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3274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五、薛宝齐、张如新、张捷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林群返还代缴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1808.36元以及租赁税费7598.98元;六、驳回林群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本诉受理费8888元、财产保全费2609元,由林群负担3769元,薛宝齐、张如新、张捷共同负担772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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