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5380号原告曾广湛与被告湖北贵以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19 10:09:25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5380号原告曾广湛与被告湖北贵以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5380号
湖北贵以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曾广湛与湖北贵以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226,913.02元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20年9月10日至2022年6月30日因被告蔡子新拖欠40万工程款造成的利息费用(根据欠条月息1分,21.66个月计算)为86640元,2022年6月30日至今(暂按2023年9月30日计算)因被告湖北贵以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1,226,913.02元工程款造成的利息费用(根据补充协议,按照两倍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年利息计算即为9.7%)为148,763.2037元。合计235,403.2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1日下午16:30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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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二四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