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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5379号原告广州市番禺祈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19 10:12:04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5379号原告广州市番禺祈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5379

刘玲:

本院受理的广州市番禺祈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51日至20231031日期间物业管理费8953.5元及相应滞纳金1947.39(滞纳金自欠缴费用次月起,每月按照应缴费用的1.5%计算,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现暂计至20231031)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41日至2023930日期间水费1044.75元及相应滞纳金238.66元,排污费567.15元及相应滞纳金129.56元,电梯费328.85元及相应滞纳金63.84元,水加压费373.8元及相应滞纳金85.37元,用水损耗分摊203.76元及相应滞纳金38.37(滞纳金自欠缴费用次月起,每月按照应缴费用的1.5%计算,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现暂计至20231031)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3180元。以上123项费用共计17155元。4、判令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611日上午9:30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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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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