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5372号原告水投城装(广州)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国货臻品电子商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19 10:12:39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5372号原告水投城装(广州)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国货臻品电子商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5372号
广东国货臻品电子商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水投城装(广州)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国货臻品电子商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装修材料款及人工款32205.5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22年12月至偿还日的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2日上午9:30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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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二四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