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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5381号原告广州中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贵以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蔡映青、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广州洺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19 10:13:04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5381号原告广州中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贵以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蔡映青、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广州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5381

湖北贵以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蔡映青:

本院受理的广州中穗建设有限公司与湖北贵以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蔡映青、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广州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四位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88198.04元及利息22579元(以488198.04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一年期LPR3.7%计算利息,自2022630日起计至款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930日),暂共计510777.04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四位被告共同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611日下午14:30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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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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