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5370号原告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质鑫石材经营部与被告叶文贺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19 10:13:52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5370号原告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质鑫石材经营部与被告叶文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5370号
叶文贺:
本院受理的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质鑫石材经营部与叶文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33853元;2.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 10908.38 元(以33853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为 2965.9 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23年9月1日,为7942.48 元,上述共计 10908.38 元);3.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1日上午10:30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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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二四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