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7470号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仟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江西仟张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2024)粤0113民初7470号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仟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江西仟张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7470号
广东仟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江西仟张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仟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江西仟张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一、判令被告广东仟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货款共计719353元,并赔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145021.56元(违约金以未付货款719353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日起算,暂计至2023年8月17日,按日利率万分之四计算),其后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前述相同计算方法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货款加违约金暂共计:864374.56元。二、判令被告江西仟张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仟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案件受理费及保全申请费、保全保险费由两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6日下午3:00在本院第二十二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