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7469号原告杨康富与被告陈海鹏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19 10:19:13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7469号原告杨康富与被告陈海鹏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7469号
陈海鹏: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康富与被告陈海鹏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杨康富诉请本院判令:1.要求被告清偿汽油费464.82元、地铁费13元、取车高速费24元、及违章392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按照租赁协议里面第五条违约责任,从归还车辆后期计算5640元(截止于2023年11月13日),赔偿120元/日,直至还清所有欠款为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6日上午10:00在本院第二十二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