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7468号原告广州精睿首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学军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19 10:19:37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7468号原告广州精睿首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学军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7468号
杨学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精睿首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学军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广州精睿首饰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1632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以1632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加计50%计算,利息自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9月17日暂计3515.49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6日上午9:20在本院第二十二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