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7479号原告广州市番禺区大力德钢丝绳店与被告广州市圣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19 10:21:41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7479号原告广州市番禺区大力德钢丝绳店与被告广州市圣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7479号
广州市圣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番禺区大力德钢丝绳店与被告广州市圣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广州市番禺区大力德钢丝绳店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1594元,及利息(以11594元为计算基数,从2022年2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7日上午10:00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