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7478号原告栾飞与被告广州福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19 10:22:50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7478号原告栾飞与被告广州福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7478号
广州福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栾飞与被告广州福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栾飞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52900元及逾期利息(以52900元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的标准,自2022年1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1月28日利息为5745.05元);2.本案诉讼费用(含财产保全费等)均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7日上午9:20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