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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7476号原告潘天明与被告刘旭、李宁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19 10:23:07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7476原告潘天明与被告刘旭、李宁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7476

刘旭、李宁波:

本院受理的原告潘天明与被告刘旭、李宁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潘天明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5,00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761.64元(逾期每月按总金额的5%给付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1019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66日下午420在本院第二十二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令。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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