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7475号原告广州市番禺区荣鲜饮食店与被告广东康慈脑退化病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19 10:23:26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7475号原告广州市番禺区荣鲜饮食店与被告广东康慈脑退化病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74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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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番禺区荣鲜饮食店与被告广东康慈脑退化病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广州市番禺区荣鲜饮食店诉请本院判令: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餐费10128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6日下午3:40在本院第二十二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