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7472号原告蒙思宇与被告广州红树湾家具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利亚斯家具店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19 10:23:47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7472号原告蒙思宇与被告广州红树湾家具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利亚斯家具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7472号
广州红树湾家具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利亚斯家具店: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思宇与被告广州红树湾家具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利亚斯家具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蒙思宇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利亚斯家具店的买卖合同关系,合同总金额共计13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利亚斯家具店向原告退还已付货款12200元,3、请求判令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利亚斯家具店从2023年8月23日起按每逾期一天向原告支付100元作为资金占用费,暂计至2023年10月27日(后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为1200元 ;4、请求判令被告广州红树湾家具有限公司对上述2、3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6日下午2:20在本院第二十二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