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3民诉前调31292号原告广州市番禺区大龙陈德圣水果店诉被告王前进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19 10:29:20 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原告广州市番禺区大龙陈德圣水果店诉被告王前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3)粤0113民诉前调31292号(原)
王前进: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番禺区大龙陈德圣水果店诉被告王前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广州市番禺区大龙陈德圣水果店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王前进支付货款821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王前进承担。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1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南村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业大道1006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