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5483号原告桂光华诉被告段梁惠合伙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19 10:29:49 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3民初5483号原告桂光华诉被告段梁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5483号
段梁惠:
本院受理的原告桂光华诉被告段梁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桂光华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段梁惠向原告桂光华支付123362.11元及相应利息(以123362.11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段梁惠向原告桂光华支付50000元(以5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被告段梁惠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南村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业大道1006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