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1085号原告张锡松与被告罗祥富
发布时间:2024-04-19 10:31:27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1085号原告张锡松与被告罗祥富一案
(2024)粤0113民初1085号
罗祥富:
原告张锡松与被告罗祥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13民初1085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被告罗祥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张锡松支付劳务报酬161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3元,由被告罗祥富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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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