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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7182号原告王大森诉被告任喜珍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19 10:34:55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7182号原告王大森诉被告任喜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7182

任喜珍                                                          

本院受理原告王大森诉被告任喜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任喜珍,男,195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广州碧桂园福苑五座503房)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2011年至2015年3月14日期间的利息156868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202520.55元(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5年3月15日起计算至2023年8月19日期间暂计金额,利息截止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款日);4、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及相关诉讼费用。本案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612日下午16:30在本院大学城人民法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兴华路118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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