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7179号原告广州毅能电控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蓝思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张灿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4)粤0113民初7179号原告广州毅能电控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蓝思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张灿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7179号
广东蓝思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张灿雄: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毅能电控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蓝思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张灿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广东蓝思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南环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W4GEE19,法定代表人:张灿雄;张灿雄,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罗定市罗城街道细坑居委人民南路168号)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解除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广州市房地产租赁合同》;2、两被告返还已收取的,租赁物无法使用期间的超收租金50047.57[=10500(2023年6月超付租金)+39547.57(2023年7-8月超付租金)]元;3、两被告返还租赁保证金20000元;4、两被告支付违约金63000元;5、两被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6、被告承担本案保全费、诉讼费等全部诉讼费用。本案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3日上午10:30在本院大学城人民法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兴华路118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