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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7178号原告李胜华诉被告殷振光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19 10:37:35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7178号原告李胜华诉被告殷振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7178

殷振光                                                          

本院受理原告李胜华诉被告殷振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殷振光,男,198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包屯镇雁仓行政村雁仓村)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一、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52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52000元为基数,按LPR标准自起诉之日起总利息计算至全部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以上费用合计152000元。本案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612日下午14:30在本院大学城人民法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兴华路118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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