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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7176号原告广州港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港丰建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19 10:38:18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7176号原告广州港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港丰建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7176

广东港丰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港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港丰建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司(广东港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道市桥街东环路397号6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43554506C,法定代表人:林锭江)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1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计至被告实际全部清偿款项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案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司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613日上午9:50在本院大学城人民法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兴华路118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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