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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5867号原告陆玲、陆敏与被告余晓晓、王卓奇、郭丽珍、广州蓝翼体育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奥园百货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19 10:39:05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5867号原告陆玲、陆敏与被告余晓晓、王卓奇、郭丽珍、广州蓝翼体育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奥园百货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5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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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陆玲、陆敏与被告余晓晓、王卓奇、郭丽珍、广州蓝翼体育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奥园百货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陆玲、陆敏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广州蓝翼体育服务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陆玲、原告陆敏返还其二人共有的位于番禺区钟村街汉兴西路51310号商铺;2.被告广州蓝翼体育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陆玲、原告陆敏支付占有使用费15291.36元(占有使用费按照124.32/日,自202351日起计算至场地实际返还之起,暂计至2023831日);3.被告余晓晓就第二项诉讼请求与被告广州蓝翼体育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4.被告王卓奇、被告郭丽珍就第二项诉讼请求在90万元范围内与被告广州蓝翼体育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广州蓝翼体育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余晓晓、被告王卓奇、被告郭丽珍共同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612日上午92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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