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13执17469号李丽波与胡伟雄借款合同
(2022)粤0113执17469号李丽波与胡伟雄借款合同纠纷
(2022)粤0113执17469号
申请执行人李丽波、被执行人胡伟雄、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分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丽波与被执行人胡伟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经第一次公开拍卖被执行人胡伟雄名下位于广州市南沙区金洲路通大旭日园南沙街金枫中路东侧(3#)楼15层1503房,因无人竞买而流拍;2024年2月20日经第二次公开拍卖成交上述房产,所得价款人民币1369301元。
本院于2024年3月27日向各当事人送达《通知》,申请执行人对案款分配有异议,经本院审核确认后,应予纠正。现将拍卖所得案款分配明细告知与你们。
1.本案拍卖辅助费13693元;
2.本案执行费8695元;
3.买受人申请退税108239.99元(被执行人承担,买受人垫付);
4.开锁费600元;
5.拍卖房产的抵押权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分行,债权金额为:截至2024年2月20日,贷款本金303852.99元、利息2701元、复利19.11元、罚息11.45元、合计306584.55元(可足额受偿)。
6.申请执行人李丽波的债权金额为:本金485000元,利息113005元(以485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3月24日起算,按照月利率1%计算至拍卖成交之日2024年2月20日),迟延履行利息42437.5元(以485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0月9日计算至拍卖成交之日2024年2月20日),案件受理费11736元。另本院于2023年5月19日退付申请执行人22659.81元,应优先扣减案件受理费、剩余部分再从利息中予以扣减。故申请执行人的债权金额为:629518.69元(可足额受偿)。
上述1-6项共计1067331.23元。因被执行人胡伟雄名下房产的拍卖款可足额覆盖抵押债权及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故,被执行人胡伟雄履行还款义务完毕,本案将作执行完毕处理。房产拍卖余款301969.77元退付被执行人胡伟雄。另,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胡伟雄银行存款51643.44元将退付被执行人胡伟雄。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