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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4870号原告卡德姆新材料(广州)有限公司与被告魏松承揽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19 10:47:15 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13民初4870号原告卡德姆新材料(广州)有限公司与被告魏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4870

魏松:

本院受理原告卡德姆新材料(广州)有限公司与被告魏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汽车贴膜尾款6899元及暂计利息872.3元(利息以6899元为基数,自2022929日开始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820日为872.3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611日下午143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二十五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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