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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8211号原告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惠达陶瓷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2 08:52:12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8211号原告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惠达陶瓷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8211

广东惠达陶瓷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惠达陶瓷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不得使用“惠达”或类似标识作为企业名称;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共50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614日上午1030分在本院南村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业大道1006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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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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