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7169号原告刘春诉被告王涵、喻秀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2 08:54:14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7169号原告刘春诉被告王涵、喻秀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7169号
王涵、喻秀丽: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春诉被告王涵、喻秀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刘春诉请本院判令:1、原被告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未付租金8100元,违约金3186(暂计至起诉日)元,物业费361.41元、电费29.01元,以上费用合计11676.42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4日上午10时在本院南村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业大道1006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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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