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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5446号原告梁思琪诉被告张杰榕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2 08:55:22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5446号原告梁思琪诉被告张杰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5446

张杰榕:

本院受理的原告梁思琪诉被告张杰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梁思琪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间的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590000元;3、判令被告支付利息44250元(自202241日起,以590000元为基数,按5%的年利率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暂计至2023930日);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上述金额合计634250元。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613日下午3时在本院南村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业大道1006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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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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