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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5444号原告朱强诉被告李乃满、广州乐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2 08:55:43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5444号原告朱强诉被告李乃满、广州乐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5444

李乃满、广州乐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朱强诉被告李乃满、广州乐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朱强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出租车停运损失费4474.45元。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维修车辆费用3100元;2、被告二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613日下午230分在本院南村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业大道1006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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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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